一、重庆金科重整案情概述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金科”)是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的核心持股平台及主要融资担保平台。近年来,由于多重因素的叠加,重庆金科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已出现债务违约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尽管如此,重庆金科依然拥有优质资产和扎实的运营开发能力,其项目布局覆盖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经济圈及长江经济带等核心区域,土地储备充足,管理团队成熟稳定,品牌影响力较强。为全面化解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债务风险,保障债权人利益,重庆金科与金科股份于2024年2月21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同时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裁定受理两案并决定协调审理。(一)重整申请及程序推进重庆金科于2024年4月22日被法院正式受理破产重整申请,随后于5月17日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联合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各项工作。法院于5月21日批准重庆金科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为适应重整投资人尽职调查需求,重庆五中院于2024年10月14日

经典案例·破产重整 · 07-16 · 146 人浏览
重庆金科破产重整案例深度解析:资产优化与债权人权益保护实务探讨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现代企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实现企业的资源重组和债务清偿,以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经济稳定。2025年3月14日,随着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1号》或者新规),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和实务操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本文将从法律适用条件、程序流程及实务操作等角度展开分析,同时结合新规实施后的实际案例,探讨破产重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参考。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与适用条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法明确了破产重整的适用条件、程序设计及法律后果,旨在通过债务重组、资产优化和治理结构调整,挽救陷入困境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一条文确立了破产重整的基本适用条件,即债务人存在显著的偿债困难或潜在的丧失偿债能力风险。此外,第79条进一步明确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时限及程序要求,确保重整过程的合法性和效

破产重整 · 03-17 · 211 人浏览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与实务解析概述

当跨境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香港的清盘令常遭内地法院拒绝执行——2019年某乳企因两地破产制度错位损失数亿资产。这并非孤例:香港清盘重组依赖债权人"全体一致"的脆弱合意,而大陆重整凭借法院"强行批准"的权力高效推进,法系鸿沟让跨境拯救步履维艰。本文从术语界定、债权人自治、管理人权责三大维度切入,借助恒大清盘与融创重整等鲜活案例,剖析普通法与大陆法系在破产领域的根本冲突,并探索融合香港灵活性与大陆强制力的协同路径。一、概念廓清:香港清盘重组与大陆破产重整的术语界定与法理基础在跨境破产实践中,香港清盘重组与大陆破产重整常被混淆,但两者在术语界定和法理基础上存在显著差异。香港的“清盘重组”并非严格法律术语,而是泛指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清盘程序(如强制清盘或自愿清盘)结合重组安排(如公司自愿安排CVA)实现债务调整的非正式统称。其核心是《公司条例》(Cap. 622)下的市场化协商机制,强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愿合意,法院仅扮演监督角色。相比之下,大陆的破产重整源于《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定义为“针对可能或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再生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业务重组与债务调整的司法程序”。该程序以

破产重整 · 03-05 · 151 人浏览
香港清盘重组与大陆破产重整:法系差异下的制度比较与协同路径探索

一、破产重整期间员工安置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破产重整作为企业救济机制,旨在帮助陷入财务困境但尚具经营价值的企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业务重组,从而恢复正常经营秩序。与破产清算侧重于资产分配不同,重整更强调企业的"再生"功能,而员工安置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想象一下,春节临近,员工们正盘算着年终奖和返乡计划,却突遇企业破产通知——这种现实冲击让法律保障显得尤为迫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员工安置的法律框架主要基于以下核心条款:(一)法律基础《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程序启动后,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及其终止、经济补偿等均受法律保护[1]。《破产法》第七十条至九十三条详细规定了重整程序的启动、债权申报、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确保职工权益在程序中得到体现[1]。国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权利[2]。(二)适用范围员工安置的适用范围涵盖多个维度:劳动合同的处理:企业被

破产重整 · 02-10 · 79 人浏览
破产重整期间员工安置全解析:法律保障与实务操作指南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实施有效救助,最大程度维护债务人企业、债权人、投资者及相关第三方的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维护社会稳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确立了重整制度,借鉴了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多国经验,推动困境企业的有效重生。(一)破产重整的内涵与目的破产重整不仅是企业的简单存续,更是挽救企业经济与社会功能的关键。传统破产清算程序虽保障债权人公平清偿,但往往导致企业资产碎片化变卖,企业整体价值严重流失,伴随大量职工失业及产业链连锁反应,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重整制度核心在于减少职工失业,保护社会投资,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权益。(二)重整的主要模式及其法律特征结合台湾学者分类及我国司法实践,重整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模式名称主要特征法律效果企业存续型重整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措施,保持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企业法人继续存在,股东结构调整,企业经营得以恢复事业让与型重整将企业全部或主要营业资产出售给第三方,原企业清算注销企业法人注销,营业事

破产重整 · 01-29 · 109 人浏览
台湾破产制度对中国大陆破产法改革的深度启示与实践借鉴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界定与立法框架比较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司法救助困境企业的重要机制,旨在通过债务重组与经营调整,帮助企业恢复偿债能力,避免直接清算。在中国大陆,《企业破产法》将重整定义为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通过业务与债务调整实现企业更生的司法程序,强调积极救助而非单纯清偿[1]。而日本则采用双轨制立法体系:针对大型企业的《公司更生法》强调法院主导的严格监督,而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民事再生法》则赋予债务人更大自主权,突出程序的灵活性与效率。这种差异反映了两国经济结构与政策导向的不同——中国大陆侧重整体经济稳定,日本则注重企业规模与类型的差异化处理。(一)概念界定的差异中国大陆重整制度以“社会利益优先”为原则,适用对象限定为“具有再建价值且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1]。法院在实务中通常依据企业的就业贡献和产业链地位判断其再建价值。日本则通过立法细分企业类型:公司更生法要求企业具备持续经营可能性,民事再生法则放宽标准,允许债务人提出再生计划以快速恢复经营。这导致两国程序目标存在差异——中国大陆重整兼顾债务清理与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日本则在更生法中偏重债权人保护,而再生法强调债

破产重整 · 01-05 · 105 人浏览
中日破产重整双轨制VS统一框架:司法干预与市场自治的平衡艺术

一、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的法律基础解析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产已成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科学界定、合法处置并高效变现这些资产,已成为破产管理人和法律实务者面临的重要挑战。数据资产包括客户信息、交易记录、算法模型等,具有经济价值,但其法律属性尚未完全明确,涉及知识产权、合同权利及隐私保护等多重法律关系。因此,破产法需对数据资产的确认、评估及变现提供明确依据。(一)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及破产财产范围传统破产法主要关注有形资产和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其权属界定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数据本身不直接构成物权,但数据载体及相关权利(如数据库权、著作权)可纳入破产财产范畴。破产管理人应依法确认数据资产的权属,防止因权属不清导致资产流失。此外,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需结合市场情况及技术特性,避免简单类比传统资产。(二)数据资产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的处置应遵循“最大化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数据资产的变现方式多样,包括出售、许可使用、技术转让等。权益性交易和资本性投入在重整计划中尤为重要,能够通过引入新资本实现企业价值的重

破产重整·数据资产 · 2024-12-30 · 110 人浏览
破产程序中数据资产变现清偿债务的法律实务与风险管控

一、破产重整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解析破产重整作为企业救济和债权人利益平衡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知识产权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权利无形性、价值评估难度大、权属关系复杂等特点,给破产重整中的保护与利用带来了诸多挑战。我国《企业破产法》虽在第69条和第112条对知识产权有所涉及,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实务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盲区。因此,深入解析破产重整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对于完善破产程序、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知识产权作为破产财产的法律属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及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取得的全部财产,其中明确包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涵盖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地理标志权等多种权利类型。这些权利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且多数需经过国家授权或登记方能生效,体现出其财产权的本质属性。然而,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权利状态的多变性(如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使得其在破产财产清查、评估及处置过程中面

破产重整 · 2024-12-19 · 74 人浏览
破产重整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务与风险管控解析

一、破产受理日债务人未到期债权的法律性质界定在破产法领域,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日所持有的未到期债权,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已到期债权,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务人全部财产的统一管理和公平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带利息的债权自破产受理日起停止计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也明确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这两项规定不仅防止债务人通过拖延未到期债务的履行来规避债务责任,也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平等的受偿机会。(一)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的法律基础与目的破产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公平清偿。未到期债权通常因未到履行期限而不具备请求履行的权利,若不将其视为已到期,债务人可能利用时间差进行财产转移或恶意拖延,损害债权人利益。将未到期债权提前视为已到期,实质上是破产法对债权实现时间的调整,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此外,未到期债权的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停止计算,这

破产重整 · 2024-12-15 · 82 人浏览
法院受理破产之日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及其破产财产属性解析

一、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当企业面临困境时,破产重整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然而,在这一复杂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还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那么,破产重整中的资产究竟该如何评估呢?本文将带您深入了解这一问题。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是确保破产重整程序公正、透明、高效进行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重整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1]。这为确定破产重整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及六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破产财产的边界[1]。(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重整 · 2024-12-04 · 103 人浏览
柯劲恒: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策略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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