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当企业面临困境时,破产重整不仅为债务人提供了重生的机会,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然而,在这一复杂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到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还直接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那么,破产重整中的资产究竟该如何评估呢?本文将带您深入了解这一问题。
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是确保破产重整程序公正、透明、高效进行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重整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1]。这为确定破产重整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及六个月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特定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情形也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破产财产的边界[1]。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进一步明确,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1]。同时,该规定第二条也明确了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为资产评估的范围划定了清晰的界限[1]。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广泛且具有特定性。资产评估机构需依据上述法律依据,结合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界定评估对象和范围。例如,在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划拨土地涉及授权经营转为国有资本金、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抵押等,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1]。对于融资租赁物,需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有效性以及破产管理人是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其是否纳入资产评估范围[1]。
准确的资产评估对于破产重整程序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平衡,还直接影响到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在破产重整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为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二、破产重整中资产如何评估的操作流程分解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资产的准确评估是制定合理重整计划的关键环节。根据相关研究和实践,破产重整中资产的评估操作流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接受委托与明确评估目的
- 首先,评估机构需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委托方通常为法院或清算组,评估目的是为破产重整提供依据,包括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以及为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提供参考[3]。
(二)尽职调查
- 尽职调查是评估流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对被评估企业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等方面,并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于破产重整企业,尽职调查需要更为全面和细致,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
(三)选择评估方法和建立评估模型
-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于破产重整企业,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例如,收益法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的收益,并采用合适的折现率将其折现至现在的价值,以确定企业的价值[3]。
(四)确定评估基准日
- 根据相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但如果破产清算组决定继续履行未履行合同,则资产评估基准日应定为清算组全面清理资产与债权债务后形成完整财务清册之日[2]。
(五)评估计算与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 在完成尽职调查和选择评估方法后,进行具体的评估计算,并撰写初步评估报告。初步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的选择、参数的确定等内容[3]。
(六)审核和修改
- 初步评估报告需要提交给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和修改。审核和修改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破产重整企业,需要进行更为严格和细致的审核和修改工作[3]。
(七)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 经过审核和修改后,最终的正式评估报告需要提交给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正式评估报告中应包括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的选择、参数的确定等内容,并附有相关的分析和说明。正式评估报告将成为重整计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之一[3]。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确保破产重整中资产的评估过程科学、合理、公正,为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步骤 | 描述 |
---|---|
接受委托与明确评估目的 | 评估机构需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 |
尽职调查 | 对被评估企业进行全面和细致的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
选择评估方法和建立评估模型 |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
确定评估基准日 | 破产企业的评估基准日一般为法院下达破产裁定书日。 |
评估计算与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 进行具体的评估计算,并撰写初步评估报告。 |
审核和修改 | 提交给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核和修改。 |
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 提交给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
三、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资产评估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直接影响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和股东的受偿比例以及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因此,确保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破产重整成功的关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探讨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策略。
(一)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
为了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资产评估。这些机构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师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于破产企业的管理层和债权人进行评估。独立评估机构的建立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1]。
(二)制定严格的评估程序和标准
评估过程应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包括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报告的编制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同时,还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活动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1]。
(三)加强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提高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确保评估结果公正性的重要措施。评估机构应及时向破产企业的管理层、债权人和法院等相关方公开评估的进展情况、评估方法和初步结果。此外,还应设立反馈机制,允许各方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由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和解释,以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1]。
(四)应对市场波动风险
在破产重整中,尤其是对于房地产企业,资产价值评估具有不确定性。大型房企的重整周期通常跨越2~3年之久,其资产中通常包括在建工程项目、获批未开发土地等受市场波动因素影响较大的资产。资产评估以确定的日期为评估时间点,但当评估报告出具后,上述资产仍然存在随市场形势变动的可能。因此,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市场波动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3]。
(五)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房企重整中,债权人与重整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可能影响债权人预期受偿。房地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掌握更多关于企业运营、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的内部信息,而债权人作为外部方,很难获取这些敏感信息。因此,管理人应积极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基于全面的信息作出对自身最有利的判断[3]。
(六)处理优先权冲突
在房地产重整项目中,常常存在商品房消费者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共益债等优先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的债权具有优先性,但在房地产重整项目中,担保权人的清偿顺位居于消费性购房者“超级优先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之后。因此,管理人应妥善处理这些优先权之间的冲突,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3]。
四、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实务建议与最佳做法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资产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以下是结合实务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与最佳做法。
(一)明确评估基准日
破产重整资产评估一般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受理破产日可能不是月末时点,债务人持续经营财务核算尚未结账,或者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重整主体的受理破产日不同等原因,管理人可以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后,报人民法院同意,选择合适的评估基准日。例如,如果债务人继续经营且破产受理日不在月末,可以选择受理破产日的前一个月末或者下一个月末作为评估基准日[1]。
(二)准确界定评估对象和范围
破产重整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确定的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评估机构需与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了解破产财产范围,并据此确定评估对象和范围。《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为债务人财产[1]。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破产财产范围及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给出了清晰的边界和解释[1]。
(三)合理选择评估方法
在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机构通常需要出具多种类型的报告,包括市场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清算价值估值咨询报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不同的报告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场景和需求。例如,市场价值类型的资产评估报告适用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情况,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清算价值估值咨询报告则用于测算普通债权偿债率[1]。
(四)关注特殊资产的评估
在破产重整中,某些特殊资产的评估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重整资产评估过程中是否纳入评估范围,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1]。此外,融资租赁物是否纳入评估范围,也需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有效性以及破产管理人是否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等因素进行分析和辨认[1]。
(五)确保评估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破产重整资产评估任务时,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受到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不当影响。评估机构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审慎参考相关指导意见,不能直接照搬照抄[1]。
作者:柯劲恒
引用出处:
[1] 破产重整中资产评估的重要性与策略 - 木可堂 | 柯劲恒律师的博客. https://www.kejinheng.cn/bankruptcy-reo/2024-01-29/84.html
[2] 破产重整中法律风险与权益平衡的策略研究 - 木可堂 | 柯劲恒律师的博客. https://www.kejinheng.cn/bankruptcy-reo/2024-02-05/91-1.html
[3] 植德律师事务所. https://www.meritsandtree.com/Content/2024/09-26/16505644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