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2018年9月,一名网名为“麦邦橱柜衣柜”的男子李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侮辱四川省剑阁县在执行抓捕任务中牺牲的辅警杨强的言论。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导致李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与公安沣东分局迅速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二、侮辱行为的法律定义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因此被依法处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三、互联网侮辱行为的法律后果李某的侮辱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也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对被侮辱者家属名誉权的侵犯。受害者家属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名誉损失。四、名誉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某通过微博侮辱牺牲辅警,实际

专业评论 · 2018-09-20 · 779 人浏览

案情介绍在一次课间休息期间,某县第二中学的一位女副校长在教学楼二楼维持秩序时,注意到四年三班的学生于某某在走廊大声喧哗。副校长试图纠正这一行为,但学生未予理会并返回了教室。随后,副校长再次找到学生并要求其出来,双方随即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甚至发展到对骂。这一事件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涉及到知识的传授,更关乎到学生人格的培养和权益的保护。然而,当教育过程中出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呢?一、教育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教育合同关系是指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双方基于教育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学校有义务提供符合教育标准的教学服务,而学生则有责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为了确保教育合同的顺利履行,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该规范明确要求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教师应当严慈相济,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

专业评论 · 2018-09-09 · 842 人浏览

一、案件性质与核心争点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地产求购确认书》2.4条款的效力→ 是否构成《民法典》第496条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此处将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编者,2021年1月2日)“跳单”违约的判断标准→ 买方是否“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多个中介并行挂牌的情形下,买方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是否违约二、法院认定的关键法律观点1. 合同性质与条款效力法院认定,《确认书》实质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4条款是防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并不免除中原公司的责任,也未显失公平,故有效。法院强调该类条款在中介行业中普遍存在,其合理性在于保护中介合法收益。2. “利用信息、机会”等条件的判断标准核心要件:买方是否基于中原公司提供的特定信息、机会达成交易。如果房源信息本身是公开的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可获得的,买方选择不同中介促成交易,不属于违约。换句话说,违约的前提是买方交易的达成与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3. 本案事实的适用卖方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挂牌,房源信息并非中原公司独

专业评论 · 2018-08-18 · 118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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