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2018年9月,一名网名为“麦邦橱柜衣柜”的男子李某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侮辱四川省剑阁县在执行抓捕任务中牺牲的辅警杨强的言论。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导致李某被西安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与公安沣东分局迅速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李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二、侮辱行为的法律定义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李某的行为明显属于公然侮辱他人,且情节严重,触犯了上述法律条款,因此被依法处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三、互联网侮辱行为的法律后果李某的侮辱行为不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也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对被侮辱者家属名誉权的侵犯。受害者家属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名誉损失。四、名誉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某通过微博侮辱牺牲辅警,实际
案情介绍在一次课间休息期间,某县第二中学的一位女副校长在教学楼二楼维持秩序时,注意到四年三班的学生于某某在走廊大声喧哗。副校长试图纠正这一行为,但学生未予理会并返回了教室。随后,副校长再次找到学生并要求其出来,双方随即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甚至发展到对骂。这一事件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涉及到知识的传授,更关乎到学生人格的培养和权益的保护。然而,当教育过程中出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冲突时,我们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呢?一、教育合同关系的法律基础教育合同关系是指学校作为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双方基于教育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学校有义务提供符合教育标准的教学服务,而学生则有责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学习活动。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为了确保教育合同的顺利履行,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该规范明确要求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教师应当严慈相济,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
广西柳州一小区门口,一名幼儿园女教师疑被“射钉枪”击中致死。画面显示,女教师走在路上,后方男人突然窜上去,用疑似“射钉枪”一枪打到头部,女教师当即倒地不起,两个小学生目睹了事发过程。警方迅速出警并将情况转接120,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确认该人已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锁定,其与死者存在情感纠葛。
目 录 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2.松晖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4.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5.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6.北京理工中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根据西安媒体报道,近日,四川泸州,五人在火锅店吃饭,称菜有异味吃了肚子痛,要求老板把锅底喝了才肯罢休。老板报警后五人被带去派出所,五人嚣张至极,当民警赶到现场时还不肯收敛,全然不配合调查甚至作出袭警的举动,殴打民警的头部以及颈部,其中有名女子还企图摸民警的手枪,幸好这一幕被正在此地执勤的民警瞧见并上前支援。
一、昆明火车站“3•01”暴恐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一伙暴徒在昆明火车站持刀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重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律师解读: 最高院发布的第3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事所托而收取财务,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当认定受贿罪。并列举了合办公司获取利润,以明显低价购买房屋等物品的行为作为受贿行为认定。同时指出了受贿数额的计算方式,即按照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计算。
12号晚,因为几个好友来余女士所开的麻将馆打牌,随后她通过一家订餐平台在附近一家烧烤店点了烧烤。好友吃过烧烤后,提出部分食品并没烤熟,味道也很一般。第二天上午,余女士在订餐平台对商家进行评价时点了差评。当天晚上8点左右,余女士来到自家麻将馆内看守,随后七八个人拿着棍子,拖着余女士问是否是其给出的差评。余女士的丈夫遭对方殴打。余女士丈夫入院后因为脑挫裂伤、脑干损伤立即被转入ICU,医生曾下达病危通知书,好在经过抢救后,现在生命体征暂时平稳。
律师解读: 最高院所发布的第二号指导案例明确了,在二审期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诉讼外和解,其效力要比已生效的一审判决的效力低。同时也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案件的被告没有依约履行和解协议已构成违约。在本案中,被告可考虑就和解协议另案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并积极履行和解协议,以期法院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终结一审判决执行的结果。
一、案件性质与核心争点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房地产求购确认书》2.4条款的效力→ 是否构成《民法典》第496条意义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注:《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此处将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新。编者,2021年1月2日)“跳单”违约的判断标准→ 买方是否“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多个中介并行挂牌的情形下,买方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是否违约二、法院认定的关键法律观点1. 合同性质与条款效力法院认定,《确认书》实质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4条款是防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违约金条款。该条款并不免除中原公司的责任,也未显失公平,故有效。法院强调该类条款在中介行业中普遍存在,其合理性在于保护中介合法收益。2. “利用信息、机会”等条件的判断标准核心要件:买方是否基于中原公司提供的特定信息、机会达成交易。如果房源信息本身是公开的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可获得的,买方选择不同中介促成交易,不属于违约。换句话说,违约的前提是买方交易的达成与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因果关系。3. 本案事实的适用卖方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挂牌,房源信息并非中原公司独
柯劲恒律师
专注商事纠纷及企业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