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当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破产重整往往成为其求生的重要手段。然而,破产重整对于企业来说,究竟是利好还是利空?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案例出发,探讨破产重整的双重影响。破产重整的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一种挽救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进行重组,恢复其经营活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破产重整的利好面破产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为财务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重组的机会,以避免破产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可能地恢复企业的活力。破产重整的利好面可以归总为如下:1. 挽救企业,维护社会稳定破产重整首先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避免立即破产清算的机会。通过重整,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恢复其财务状况和市场竞争力。这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存续,还能保护员工的就业机会,避免因企业倒闭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2. 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通过法院的监督和法律程序,债权人可以参与到企业的重整
破产重整是一种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对财务困难企业进行重组的法律制度,以恢复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将详细阐述破产重整的流程,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破产重整的法律背景和意义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该法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结构进行调整,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产经营,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破产重整的申请与受理2.1 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企业法人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报告、债务清册、资产清单等材料,以及破产重整的初步方案。2.2 法院对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法院在接到破产重整申请后,将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破产重整的可行性等。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2.3 破产重整受理的影响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将发布公告,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此时,企业的相关债务将被冻结,债权人不得对企业
经常被客户问到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其实破产重组的叫法并不准确,专业的叫法应该为“庭外重组”。为了照顾读者通常理解,在本文中我仍然使用“破产重组”这个表述。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是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的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它们在法律框架、实施过程、目标导向以及对相关方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两种方式的不同,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1. 法律依据与程序破产重组:破产重组通常是基于企业自主意愿的一种经营策略调整,它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决策,与债权人、投资者等进行协商,寻求资金注入、资产出售、业务调整等方式来改善财务状况。重组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协商的结果和市场的反应,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法定程序。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依法申请重整。重整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的受理、管理人的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这些步骤都必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2. 实施主体与参与方破产重组:在破产重
一、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因兴建多个建设项目的需要,某混凝土公司分别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工程承建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在某混凝土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12月某混凝土公司分别将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共71.5万元。【裁判结果】兴宁市人民法院开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该4件涉某混凝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在立案受理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成功促成其中3件案件和解,被告主动结清货款及违约金共65万元;快审快结被告为某工程公司的1件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6.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
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提要: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一)基本案情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二)审理情况199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2021年2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穗中法〔2020〕 89 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重整案件审理,提升审判质效,现将《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重整案件审理,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一、重整程序
柯劲恒律师
专注商事纠纷及企业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