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在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企业面临诸多挑战与危机,破产法成为应对企业困境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现行破产法在适应新经济形势、程序效率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存在问题。债务人困境的应对方式多样,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各有特点及适用场景。权衡选择最佳的法律救赎路径,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本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为企业和法律界提供有益的思考与借鉴,促进破产法的优化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危机:现状与挑战 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企业提供了危机应对和风险处置的法律框架。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破产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破产法的适应性问题 首先,现行破产法在适应新经济形势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一些新兴行业和特殊类型的企业在面临破产时,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可能难以完全满足其需求。例如,对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科技型企业,传统的破产清算方式可能无法充分体现其资产价值,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2. 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效率问
一、开通“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快速回款——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0年期间,因兴建多个建设项目的需要,某混凝土公司分别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工程承建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混凝土公司供应混凝土。在某混凝土公司如期履行义务后,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迟迟不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2021年12月某混凝土公司分别将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及违约金共71.5万元。【裁判结果】兴宁市人民法院开通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快速受理该4件涉某混凝土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某混凝土公司申请,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在立案受理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成功促成其中3件案件和解,被告主动结清货款及违约金共65万元;快审快结被告为某工程公司的1件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违约金6.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
一、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案提要:我国第一宗财产上百亿、第一宗聘请国外中介机构参与、第一宗境外承认效力、创设破产制度最多的破产案(一)基本案情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二)审理情况199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2021年2月
柯劲恒律师
专注商事纠纷及企业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