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锐本文为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 舒锐法官在北京市律协第80期实习律师执业培训中讲话稿 法官谈律师,这个是主办方给我定的题目。我和主办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我们成立了事实上委托合同关系,我的合同义务是此时此刻在此处,为你们做一场题目为“法官谈律师”的交流分享。对于具体的交流内容,合同没有约定。这是我和主办方第一次合作,没有交易习惯,这也没有啥行业惯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恐怕难以推断出我应该交流点什么。我只好诉诸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并参照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该份合同进行目的解释。
柯劲恒律师
专注商事纠纷及企业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