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企业犹如航行的船只,难免遭遇风浪陷入困境。破产重整本是拯救困境企业的“生命之舟”,然而,现实中却有不少企业在重整途中搁浅,甚至沉没。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失败原因?又该如何破局?本文将带您深入剖析,探寻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路径。
一、破产重整失败原因的概念及法律属性界定
(一)破产重整失败原因的概念
破产重整失败,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顺利实施,企业无法实现复兴,最终不得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规定,重整程序可能因以下原因终止:债务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未予批准;或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且无挽救可能。
(二)破产重整失败的法律属性
- 程序终止性:破产重整失败意味着重整程序的终止,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转入清算程序。这一过程具有明确的程序转换性,体现了法律对破产程序的严格规范和控制。
- 责任追究性:破产重整失败往往伴随着对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如果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债权人权益保障性:破产重整失败后,法律通过清算程序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需接管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变卖,并按照法定顺序进行财产分配,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受偿。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汽车公司重整案为例,该公司因现金流断裂导致重整计划二次表决未通过,法院最终裁定终止重整并启动清算程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3%。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破产重整失败的程序终止性和债权人权益保障性,同时也揭示了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资金链断裂等风险。
小结
破产重整失败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的转换,更涉及到责任追究和债权人权益保障等重要法律属性。这些属性共同构成了破产重整失败的法律框架,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现行破产重整失败原因制度的不足之处
现行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制约了该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拯救困境企业方面的作用。
(一)社会文化认同度不高
传统观念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形成了较大制约。社会大众对破产重整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接受程度较低。受“欠债还钱”“破产逃债”等传统观念影响,债务人对进入重整程序存在抵触情绪,多数债务人不清楚重整的挽救企业功能,宁愿选择破产清算也不愿意通过重整获得新生。此外,还存在混淆重整与和解制度,以及将破产重整制度等同于破产制度的现象,这些都导致重整工作在实践中困难重重。
(二)制度设计存在局限性
破产重整制度虽有诸多优点,但也存在局限性。首先,破产重整耗时较长,这对于急需拯救的企业来说是致命的。以美国破产法为例,2005年美国破产法修改之前,破产重整的持续时间一般为2年至10年不等。其次,破产重整成本较高,耗时长以及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协商等问题都增加了成本。此外,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还需支付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导致财务负担沉重,成功概率降低。再次,破产重整制度具有公开性,会使企业在重整期间商业价值减损,信誉受损。最后,该制度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成熟程度和法官能力要求较高,需要较多司法资源投入。
(三)重整计划批准过程存在缺陷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是重整得以顺利启动和依法开展的重要前提。然而,在实践中,管理人和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往往优先考虑自身利益,忽略企业实际危困局面,导致制定出的重整计划无法解决企业资不抵债的根源问题。另一方面,重整计划批准程序存在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需通过法院批准方才产生法律效力,且批准分为正常批准和强制批准两种。正常批准采纳形式审查,导致某些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缺乏实际和理性判断;强制批准则赋予法院较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部分法院过多使用强制批准程序,不利于各方利益平衡,削弱了当事人的重整积极性。
(四)重整计划执行立法不完善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各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我国《企业破产法》涉及企业重整计划执行的条文仅有6条,且未对执行期限、执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途径等作出细化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现实中存在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外部客观事由而无法继续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此时直接宣告破产不符合企业重整的初衷,因此,我国破产重整执行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空白亟待填补。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相关破产案件后依法成立,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相关事务。然而,实践中存在管理人专业水平不足、报酬制度不完善、选任方式不规范、自治组织不健全等问题。此外,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小结
现行破产重整失败原因制度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社会文化认同度不高、制度设计存在局限性、重整计划批准过程存在缺陷、重整计划执行立法不完善以及破产管理人制度不完善等方面。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制约了该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拯救困境企业方面的作用。因此,亟需对现行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更好地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三、域外破产重整失败原因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破产重整失败原因的制度模式
在域外破产重整实践中,各国对于破产重整失败的原因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例如,在美国,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的规定,破产重整失败的原因主要包括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以及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等情形。而在英国,破产重整失败的原因则更多地与债务人的诚信和行为有关,如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未能履行重整计划中的义务。
(二)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明确重整失败的认定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重整失败的情形,但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如“缺乏挽救可能性”的判断标准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例指导,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债务人缺乏挽救可能性,从而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 强化债务人的诚信义务:英国对债务人诚信的重视提醒我们,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监督,确保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存在欺诈等不诚信行为的债务人,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完善重整计划的审批机制:在重整计划的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确保重整计划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更为严格的重整计划审查制度,对重整计划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债权人利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审查,以提高重整计划的成功率。
总结
通过比较域外破产重整失败原因的制度,我们可以发现,明确的认定标准、对债务人诚信的重视以及完善的重整计划审批机制,对于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时,可以结合自身国情,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进一步优化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 在重整与和解之间 想说“转换”不容易
- 重整失败后的破产程序有哪些——法律路径 清算流程与债权人权益保障
- 完善破产重整制度优化营商环境_理论前沿_人民论坛网
- 方达跨境破产研究小组 | 跨境破产中若干重要问题的实务操作及建议
- 叶炳坤 跨境破产中的司法协助与本国债权人利益保护 破产池语_法律出版社
- 两会 郭新明 完善大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两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运行障碍的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