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司法审判中法官律师间的博弈

专业评论 · 2019-05-24 · 250 人浏览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并不是僵硬冰冷的,而是带着对法律最虔诚的信仰,用法用理用情,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定分止争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

 

       纵观千年的文明印迹,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从未中断过。历史上广为传颂的“抗旨怒斩陈世美”的包拯,“证物必得实焉”的宋慈都是我们今天秉公执法可以效仿的典范。时代在进步,公平正义在当今时代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法律条文不再“冰冷无情”, 审判工作也不再拘泥于法律的机械适用。法官应将司法公正铭于心、践于行,运于理、合于情,这样的审判工作才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这样的审判工作方能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深切关怀。

       司法解释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明确标准依据,在实体规范上体现着回应社会关切之情。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范性解释,在整个法律渊源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更是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权的运行范围与行使方式,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司法保障。很多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是人民法院有效解决现实工作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体现。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理财结构和投资渠道日趋多元,离婚诉讼中不仅出现了“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有时还存在一方当事人与债权人串通让另一方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的问题,因此,人民群众强烈呼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标准。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对审判实践和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就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解释对社会关切的回应,不仅有利于个案公正的解决,更是为社会提供了主流价值观的指引方向,它的“回应关切”之情,是大爱大情。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更是在引领社会导向、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上作出了明确规划。关于司法解释回应社会关切、统一裁判标准的价值,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一是对已有的司法解释进行统计梳理,对个别过时的或者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二是及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对新型案件的审理及时作出规范统一裁判尺度;三是调研各级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意见及指导性案例,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全国参考价值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加强对全国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避免不同省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审理程序上,严格审限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及时救济之情。

       审理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审限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诉讼制度,据笔者了解,其他国家尚无关于审限的明确规定。人民群众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必定希望在可期待的时间内得到裁决结果,我国审限制度的确立正是从人民利益出发的体现,从立案之刻起就给了人民群众一个公平正义审理所涉案件的庄严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审限的相关规定,是对 “一诺千金”的践行和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民诉法对审限的规定基础上,对延长审限的申请审批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更是对案件的审限延长及延期开庭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细化规定,尤其是对“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以及严格规定了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超过一次。

       对审限问题及延期审理问题的从严把握,不仅使审判流程更加规范,而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审限等相关问题的向当事人公开,及赋予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更是让我们体会到审限“一诺千金”的掷地有声。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仅融入感同身受之情,更是融入了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之情。

       世界各国的法官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有着共同的职业理想,那就是持法律之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的法官更是如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让我们对自己的定位不仅仅是法律适用,而且要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路上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并不是僵硬冰冷的,而是带着对法律最虔诚的信仰,用法用理用情,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定分止争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

       “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笔者一直从事审判一线工作,深知法官的用情,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坚守之情,还融入对人民群众的感同身受之情,用这情融于法来真正化解纠纷。笔者曾审理过一起六姐弟为争夺房产反目案,在案件审理中,笔者深感六姐弟之间的利益与亲情之间的爱恨纠葛、权衡取舍,也深知对于这样的案件,仅用法律对产权及收益进行利益的分配是远远不够的,在依据法律进行裁判的同时,笔者在审理该案时对本案中的姐弟更多运用了情感的感化,并在判决书中写道,“凡今之人,莫如兄弟。死丧之威,兄弟孔怀。原隰裒矣,兄弟求矣。脊令在原,兄弟急难。” 这首诗出自《诗经·常棣》,意思是说,凡今天下的人都比不上兄弟之间的感情更亲,当遭遇死亡威胁的时候,只有兄弟之间是最为关心的。丧命于荒野时,兄弟会苦苦相寻,鹊鸿飞落在荒野之上,兄弟相救于急难之中。笔者希望通过一份情融于法的判决,让六兄弟姐妹能够相互关心彼此的生活,相互理解彼此的难处,多一分谦让和信任,少一分争执和猜忌,真正实现诗经中描绘的“兄弟既翕,和乐且湛,宜尔室家,乐尔妻帑”的家庭状态。

       有人说判决是法官的作品,笔者认为,真正伟大的作品,不仅能让法理情完美融合解决个案纠纷,更能对社会提出一种道德和价值观的指引,来共同实现全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颇受大家关注的劝阻吸烟猝死案的二审判决就是这样一个“作品”,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中将劝阻吸烟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进行了纠正,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无论是实体规范的回应社会关切,还是程序规范的严谨明晰,抑或法官审理案件中的感情融入,均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深刻体现,包含着司法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如今,跨越千年的断案“铁面”形象被赋予了更多的温情内涵。


原文标题:《司法审判:道是“无情”却有情》
作者:郑吉喆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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