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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已全额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部分担保责任但未完全清偿债务时,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通常不会被管理人确认。这一法律现状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导致破产财产分配的不公平。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是保证人在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后,其求偿权的法律地位问题。
柯劲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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