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
杭中法〔2021〕6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杭中法〔2021〕62号【发布日期】2021.07.14【实施日期】2021.07.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在正式程序之前寻求共识,提升重整效率:预重整的作用、程序、与破产重整的衔接及常见风险。
预重整强调在司法程序之外先行协商,为后续的正式重整奠定基础,有助于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近年来,预重整已成为大型、复杂重整案件的常见前置安排:先谈成,再申请;先锁定,再表决。
预重整不是法定的独立程序,而是债务人在法院指导下,与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就债务调整、资产处置、投资方案进行庭外协商的市场化准备阶段。其成果——经主要债权人认可的重整方案框架——将在正式受理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由法院批准。
制度逻辑与立法完善方向,见解读企业破产重整新策略:预重整机制的实践与立法完善与企业破产预重整制度:法律挑战与完善路径探索。
庭外削债方案与正式重整如何取舍,见企业削债方案的选择: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策略较量。
| 维度 | 预重整 | 破产重整 |
|---|---|---|
| 性质 | 受理前的协商准备 | 法定司法程序 |
| 强制力 | 无,靠自愿协商 | 有,批准的计划约束全体 |
| 执行中止 | 一般不发生 | 受理后依法中止相关程序 |
| 成果 | 方案框架与共识 | 经表决+批准的重整计划 |
| 失败后果 | 可转其他路径 | 可能转入清算 |
通常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具有重整可能、债权人结构适合协商的,可引导进入预重整。主要环节包括:确定临时管理人或顾问、债权申报摸底、资产调查、方案协商、投资人招募。其中,预重整制度下债权人推荐临时管理人机制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话语权的重要安排。
预重整期间原则上不产生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债权人仍可依法行使诉讼与执行权利。这既是风险(个别执行可能破坏整体协商),也是纪律(倒逼债务人认真谈)。实践中常通过主要债权人达成“冷静期”默契来维持协商环境,但这依赖自愿,不具有强制力。
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阶段即介入尽调与估值,是方案可信度的关键。投资人关注:资产真实价值、或有负债、控制权安排、退出路径与对赌风险。方案框架至少应包括债务分类调整、清偿安排、新增资金、经营恢复计划与执行保障。
协商成熟后,债务人(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重整,预重整期间形成的债权摸底、方案共识与投资人安排转入正式程序。衔接是否顺畅,取决于预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质量与程序规范性——这也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风险的本质是:没有强制力的协商,全靠专业、中立与效率支撑。这正是律师在预重整中价值最大的地方。
正式重整的全流程见破产重整专题;走不到司法程序的债务困境,可看债务重组专题;体系化知识见破产重整知识库。下方为本专题聚合的站内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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