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律法规 · 2024-11-12 · 474 字 · 作者 柯劲恒律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已被修订 》等规定,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


关联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及适用规定(一)(二)(三);返回法律法规总览

破产税务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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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劲恒律师
柯劲恒律师 资深律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注破产重整、预重整、债务重组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持续分享企业困境解决的专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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